□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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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京、杭州等地相繼發生了放射源銥-192丟失、垃圾焚燒項目選址等導致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此外,在其他城市還發生自來水苯超標等事件。從這幾個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對來看,政府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對應、甚至不真實的問題充分暴露出來。(5月16日新華社)
  突發性公共事件顯然不同於一般政府信息,如果不能及時、準確地披露事件真相,不僅有可能引發大面積恐慌情緒,還給了一些謠言製造和傳播的機會。而且由於信息披露滯後,公眾還要承受很多的實際損害或者損失,比如說,關於銥-192丟失的信息公開滯後,一些人由於不知情,就有可能被放射源傷害。然而,從很多突發性公共事件來看,信息披露滯後了幾個小時甚至幾天時間。
  值得註意的是,在很多突發性公共事件中,信息披露滯後的原因之一都是涉事企業報告滯後,這不僅說明這種報告機制缺失或者有機制不執行,而且還說明相關的監督機制也是失靈的。令人不能理解和接受的事實是,無論是報告滯後的企業,還是信息披露滯後的地方政府,都沒有受到相應懲罰。
  很多突發性公共事件之所以信息披露滯後,既是因為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信息公開的意識,也是因為某些地方政府還沒有信息公開後掌控局面的能力;既是因為某些地方政府還存在試圖掩飾突發性公共事件或者試圖大事化小的私心,更是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對地方權力形成實際威懾和約束。
  儘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對於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屬於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或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而且在該條例第三十五條,也有相應的罰則: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因為信息披露滯後而受到懲罰的例子到目前似乎還沒有。這顯然是相關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失職。
  不少人曾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想落地,還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尤其是需要建立詳細的追責問責制度。的確有完善制度的必要,但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明確規定的問責、懲罰,為何不見落實?這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否則,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是“紙上制度”。
  馮海寧  (原標題: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滯後怎不見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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